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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思宇/文 2026年5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围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开展专题学习。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受邀进行专题授课,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共11.68万人在分会场参加学习。此次学习会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制度的笼子正在织得更密、扎得更紧,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自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在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新规,这是时隔17年的系统性重构,原《规定》被《中国纪检监察报》称为“紧箍咒”,如今这一“紧箍咒”正进一步勒紧,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国企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修订后的《规定》紧扣新时代国企发展特点、腐败形态演化与国有资产安全需求,实现法规体系的全面升级,为国企领导人员划定了全新红线,树立了更严标尺。 站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国资央企作为国民经济的“顶梁柱”,如何将规定的刚性要求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如何以正确政绩观纠治深层次的作风顽疾,已成为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命题。本文试图从思想筑基、制度约束、监督赋能、文化涵养四个维度,对《规定》的深层逻辑与实践路径作一较为系统的思辨。 一、思想筑基:以正确政绩观破除“唯上不唯实”的权力迷思 “政者,正也。”国企领导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姓“公”不姓“私”。然而,令人痛心的是,一些国企“一把手”迷失在权力的围猎中,将政绩视作个人升迁的筹码,演出一幕幕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与“腐败悲剧”。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翟红是典型的“政绩观错位”样本。通报显示,翟红背离初心使命,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由私营企业主为其提供车辆和司机服务,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设备采购、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更为恶劣的是,翟红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翟红案深刻警示我们:政绩观的扭曲不是“软问题”,而是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硬病灶”。 中国航材的集体腐败案则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作风建设溃败的严重后果。2024年3月,时任中国航材董事长任宇、总会计师赵保辉等7人因公在德国法兰克福机场回国转机期间,在航空公务舱休息室聚众饮酒,赵保辉严重醉酒后被服务人员拒绝登机。任宇非但没有自律,反而向机组人员施压强烈要求全团登机,造成航班延误68分钟,引发旅客投诉。事件发生后,任宇、赵保辉等人向组织隐瞒实情,在树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中仍心存侥幸、欺瞒组织。中国航材作为“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典型,其问题本质上是政绩观扭曲错位。 翟红案和中国航材案绝非孤例。2026年5月13日,中核集团漳州能源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宣布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个深层逻辑:政绩观偏差绝不仅仅是思想领域的“软指标”,它直接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扭曲国企的发展路径。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所指出的,此次修订《规定》正是要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突出廉洁问题,其中就包括“有的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党和国家发展战略”。 修订后的《规定》正是针对这一症结开出了制度良方。与2009年版相比,2026年修订版最突出的亮点在于增加了“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将正确政绩观要求从总则的倡导性规定细化为具体的禁止性条款。这一“制度补位”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把国企领导人员的政绩观从道德倡导上升到法纪约束,为那些沉溺于“形象工程”“政绩泡沫”的权力之手拧紧了制度的“紧箍咒”。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立铁规矩 强硬约束”系列文章所指出的,修订将正确政绩观要求从总则的倡导性规定细化为具体的禁止性条款,标志着国企领导人员的政绩观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刚性约束。 《规定》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的5个正面要求——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相统一。 从思想教育的角度看,贯彻落实《规定》不能止步于“读文件、听报告”,而必须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贯通起来,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衔接起来,推动领导干部从灵魂深处建立遵规守纪的免疫系统。唯有从思想根源上校准“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才能在面对重大利益抉择时始终保持政治定力。 二、制度约束:以58条负面清单构筑权力运行的“防火墙”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刚性执行。2026年修订版《规定》最为亮眼的变革,就是构建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双向约束体系。 在正面引领上,《规定》强调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的5个方面要求;在底线约束上,则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对原有条款进行了大幅扩充和调整,分7方面列出58条负面清单。这一数字比2009年版大幅提升,释放出“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修订后的负面清单新增了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禁止性条款,明确禁止“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额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间接化、隐蔽化接受利益输送行为,同时强化离职、退休后的监督管理,严防期权腐败。 从制度逻辑上看,修订贯穿了“问题导向”与“系统集成”两大原则。一方面,聚焦近年来国企腐败形态迭代演变的突出特点,如“靠企吃企”、政绩偏差、特权思想等,精准嵌入对应条款。另一方面,注重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等制度形成闭环,构建起“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完整链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涵盖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形成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长效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与国资委46号令形成制度协同的同时,还显著提升了“终身追责”的法治化水平。2026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多部门正式启动了以15年回溯期+终身追责为核心的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倒查,覆盖全国央企、地方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一倒查行动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三档量化标准: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至5000万元、重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分别对应不同的追责力度。“退休不是避风港、调离不是免责牌、子公司不是挡箭牌”——这一原则正在各地的实践中落地生根。可以预见,《规定》与46号令的叠加效应正在产生“1+1>2”的制度合力。 在执行层面,各级国企需要对照《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着力弥补权力运行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例如,针对华阳集团翟红案中暴露的设备采购腐败问题,业界建议建立全流程数字化追溯系统,对招标、采购、验收等关键节点实施“线上留痕+线下监督”双重锁定;针对中国航材案中反映的特权思想和欺瞒组织问题,则需要严格规范公务出行、接待标准,建立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核实机制,杜绝“瞒上欺下”的制度漏洞。 三、监督赋能:以“大监督体系”破解同体监督的天然困境 制度再好,若缺乏有效的监督执行,终究只是“纸老虎”。过去一段时间,国企领域之所以腐败案件高发,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督体系的“悬浮”——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本次修订后,《规定》多次强调要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这为构建“大监督体系”提供了法理依据。 破解同体监督困境,必须走“内外协同”之路。一是强化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及各央企纪检监察机构应聚焦《规定》明确的58条负面清单,将日常监督嵌入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全过程。2026年4月,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在查处中国航材任宇等人问题时,正是通过严格的调查核实,揭露了其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最终给予任宇、赵保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这一案例说明,只有监督真正“长牙”“带电”,制度的震慑力才能真正显现。 二是构建“室组地企”联动监督格局。部分企业在与地方的业务往来中形成权力寻租空间,单纯依靠内部监督难以根除利益输送链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指导督促相关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建立“室组地企”联合办案机制,打通了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之间的监督壁垒。这种跨区域、跨层级的监督联动模式,有望在《规定》实施后成为制度常态,以外部权威打破国企内部的“同体监督困局”。 三是推进“智慧监督”平台建设,以数字技术赋能精准执纪。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对招投标、资金流动、物资采购等高危环节实施实时预警——国资委46号令已要求电子操作痕迹永久留痕可追溯,这为“智慧监督”奠定了技术基础。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红黄蓝”风险预警机制,对处于“黄灯区”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纠偏纠错,防止“小病拖大”。一些中央企业试点的“智慧监督平台”上线后,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发生率出现了明显下降,这充分证明了数字技术在精准监督中的独特价值。 四、警示涵养:以“身边案”实现震慑与教育的同频共振 “骄纵生于奢侈,危亡起于细微。”警示教育是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思想涤荡方式。修订后的《规定》不仅强调对违纪行为的查处,更要求将廉洁从业教育纳入常态化制度安排。 中国航材案的严重性警示我们,“上行下效”的权力堕落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任宇、赵保辉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外公务差旅期间带头聚众饮酒、醉酒登机,事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乃至树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中均未作对照检查,查摆问题清单和集中整治台账对此事只字不提。案件调查中还发现,国航相关工作人员未坚持原则、违反规定允许醉酒人员登机,客观上给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开了“绿灯”。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警示教育的缺失与制度执行的虚化,往往使“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塌方。 从警示教育的实效性来看,一些地方国企组织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通过沉浸式体验让干部在贪腐案例的震撼中知畏知止,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的警示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雨过地皮湿”的形式主义倾向——案例展示停留在展板上,讲着别人的“故事”,却未能真正触动内心深处的灵魂。要让警示教育“活”起来、“硬”起来,必须做好“转化”这篇文章:将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搬”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送”到分管领导案头,“沉”入基层支部生活,推动领导干部在“以案为鉴”中照镜子、正衣冠,真正将制度红线从纸上烙印到心上。 同时,要积极探索“以案促改”的机制化路径。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件,不仅要对违纪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更要深入剖析腐败滋生的制度漏洞,建立廉洁风险“红黄蓝”预警机制,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治,推动形成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性循环。截至2026年初,全国31个省区市及全部央企已进入自查、核查、追责并行阶段,多地依规通报典型案例,表明这场从严治理的力度空前、态度坚决。 五、结语 国企强,则国家强。站在“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修规筑堤、肃纪正风正当其时。此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深度修订,从制度层面划定了权力的边界,为严肃查处政绩观偏差靠企吃企等突出问题提供了锐利武器。正如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在学习会上所强调的,要进一步筑牢廉洁从业的制度防线,从严从实强化对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以规定的刚性落地带动破解政绩观偏差突出问题和风腐顽疾,持续为国资央企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
归根结底,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监督的威慑力在于刚性。唯有将《规定》的58条负面清单转化为行动指南,把监督的触角延伸至权力运行的每个角落,让警示教育的警钟时刻回荡在领导干部耳边,才能真正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当一项项硬性约束从纸上走到行动上、从外部监督内化为行动自觉,国企巨轮必将在高质量发展的大潮中破浪前行。正如“廉动力”为国企发展注入不竭能量,也只有当清正廉洁成为国企领导人员的鲜明底色,国资央企才能真正担当起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顶梁柱”使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