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思宇/文 2026年9月1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首次以联合名义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从贵州省委原常委、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因“新官不理旧账”被“双开”并移送司法,到四川、陕西、安徽、江西、宁夏等地省、市、区三级多名责任人因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被问责,涉及资金规模超68亿元。此次通报不仅覆盖层级更广、问责力度更强,更首次将“新官不理旧账”“化债不实”与“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并列纳入追责范畴,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正式进入“穿透式监管、终身式追责、全链条问责”的从严新阶段,释放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必须刚性落地的政治任务的强烈信号。 一、通报释放的治理转向:从“事后救火”到“源头震慑” 此次六起典型案例的通报,呈现出三个鲜明的治理转向,打破了以往隐性债务问责的诸多潜规则。 其一,问责穿透“任期壁垒”,彻底破除“新官不理旧账”的侥幸心理。 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任期内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债都是前面欠的,凭什么让我还”等错误言论,对化债工作不抓不管,放纵违规化债等乱象滋生,导致其任期内毕节市债务余额不降反增,2024年全市隐性债务化债任务完成率仅为20%,排名贵州全省倒数第一。此次通报明确传递出“债务责任不因任期更替而豁免”的鲜明导向,无论债务形成于何时、源自哪一任,只要现任领导干部消极履职、放任风险蔓延,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从根源上杜绝了“击鼓传花”的甩锅心态。这一信号的政策意涵在于:隐性债务治理已从技术性的财政管理问题上升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对化债工作的态度本身就成为检验领导干部政绩观和政治站位的试金石。 其二,问责坚持“双向发力”,对“违规新增”与“虚假化债”同等亮剑。 过去部分地方存在“重新增整治、轻化债监督”的倾向,此次通报的四起化债不实案例,涉及金额合计29.4亿元,与新增隐性债务问题被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安徽界首1.82亿元化债资金仅实际偿还0.42亿元却上报全额化解,到宁夏银川29.58亿元化债资金中18亿元被挪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再到江西九江10亿元通过“发新债还旧债”制造化债假象,这些案例清晰表明,化债不是数字游戏,任何形式的纸面化债、账务腾挪、数据造假,都会被严肃追责。值得注意的是,化债不实行为比违规新增更具隐蔽性——它在形式上完成了化债程序,却在实质上架空了化债政策的效果,不仅扭曲了宏观决策的数据基础,更使得地方债务风险在“已化解”的假象下持续累积,其危害不亚于新增隐性债务本身。 其三,问责覆盖“全链条主体”,打破“只问领导责、不问执行责”的局限。 此次被问责的对象,既有市委书记、副市长等地方主官,也有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还有融资平台公司、公立医院的具体责任人,形成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的全链条追责体系。以银川案例为例,问责范围覆盖了从财政局到交通局再到融资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个层级,彻底打消了“责任只由一把手承担”的误区,让每个参与债务管理的主体都明晰自身的责任边界。从深层逻辑看,全链条问责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重塑地方债务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当每个环节都有人对债务风险负有可追溯的责任时,违规操作的“合谋空间”就被大幅压缩。 二、两类典型问题的深层病灶剖析 梳理此次通报的六起案例,以及审计署2026年6月披露的“15个县绕道国企违规新增41.97亿元隐性债务”等问题,两类突出问题的病灶根源值得高度警惕。
三、隐性债务治理的深层逻辑与长效路径 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的整体成效值得肯定:截至2025年末,全国存量隐性债务规模已从2023年的14.3万亿元压降至6.5万亿元,截至2026年6月底,6万亿元置换隐性债务专项债额度已累计发行使用94%,累计节约利息支出约6000亿元,超82%的融资平台实现退出。地方债务管理的整体思路正从“短期攻坚化风险”向“长效治理防风险”转变。但此次通报的案例也提醒我们,化债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非标债务、区县债务等“硬骨头”,任何虚假化债、违规新增的行为,都可能让前期化债成果付之东流。要从根本上遏制隐性债务风险,不能只靠事后问责,更要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筑牢“不敢违”的震慑底线。 将隐性债务管控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政治监督的核心范畴,严格落实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对违规新增隐性债务、虚假化债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无论涉及哪个层级、哪个岗位,无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都要一追到底。此次中央纪委与财政部联合通报的制度意涵在于,将纪检监察的政治监督与财政部门的专业监督形成合力,使隐性债务问责从单一的行政问责升级为党纪政纪双重问责,让心存侥幸者付出远超预期的沉重代价。 其次要扎紧“不能违”的制度笼子。 加快构建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将法定债务、隐性债务、城投经营性债务、国企债务全部纳入统一监管,构建覆盖全口径、全覆盖、全链条的债务治理体系。要严格落实2026年最新的隐性债务认定标准,对财政资金闭环兜底、包装公益项目举债等新型违规模式实行穿透式核查。同时要严格专项债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资金使用闭环监控,严禁化债资金被挪用、截留,从资金端堵住违规举债的漏洞。在融资平台治理方面,严格落实“150号文”关于隐性债务清零、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经营性金融债务清零三项退出条件,推动融资平台从“名义退出”转向“实质转型”,在2027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融资功能的彻底剥离,真正实现政企债务隔离。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本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具体实践。此次六起典型案例的通报,既是一份严肃的问责清单,也是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它向各级领导干部传递了一个不容误读的信号: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入攻坚期的当下,任何试图在隐性债务上“玩花样”“搞变通”的行为,都必然会被严肃追责;化债工作的评价标准,正从“有没有完成指标”转向“有没有真正化解风险”。只有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化债、真实化债、彻底化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才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财政安全屏障。 作者:金思宇系中国智库高级研究员、经济学家 |










